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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冤假错案申诉规定

2021-05-24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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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事冤假错案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如果认为刑事判决有误,可以进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复查。那么,刑事冤家错案的申诉条件是怎么样的?有哪些申诉的相关规定?申诉书的内容应当怎么写?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关于刑事冤假错案申诉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刑事冤假错案申诉规定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案复查意见;

  (二)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可以提出审查结案意见。对调卷审查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二)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第十九条 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有错误;

  (二)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

  (三)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

  (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六)处理是否适当;

  (七)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

  (八)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九)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错误。

刑事冤假错案申诉规定

  二、申诉书的内容

  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三、案件复查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案承办人员和原复查申诉案件承办人员不再参与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补充调查:

  (一)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

  (三)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八条 对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的,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第二十九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

  第三十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听取原案承办部门、原复查部门或者原承办人员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刑事冤假错案申诉规定的相关内容。刑事冤假错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书进行申诉复查,立案复查后可以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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