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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8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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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读者问: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有没有调查权?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1、读者问: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有没有调查权?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2、读者问: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人如何提供证据?

  答: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3、读者问: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调查的民事、行政案件,办案人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

  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

  4、读者问: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的民事、行政案件,能否终止审查?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5、读者问: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什么文书?

  答: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三)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新疆法制报 童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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