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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为长春掀开房产维权新篇章

2012-12-18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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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闻背景:2007年3月,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自1993年就开始酝酿的民法典一出台就受到了百姓的关注,成为2007年房地产业盘点不得不说的话题。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
新闻背景:

  2007年3月,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自1993年就开始酝酿的民法典一出台就受到了百姓的关注,成为2007年房地产业盘点不得不说的话题。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购买商品房得到的是房地产的使用权,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其间涉及房地产方面的条款一直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这对于购房者来讲,他们再面对开发商及其制定的一系列强制规定时,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拥有了有效的法律依据。百姓的利益不再无人保护,他们将通过法律手段定纷止争,维护自己的权益。

  物权·故事

  物业经理的N种情绪

  物业公司是房地产行业的服务公司,处于整个地产链的终端,直接与业主对接的服务行业。在国家颁布《物权法》具体实施细则之后,成为了这个新生法律的弄潮儿。《物权法》的出台,对物业公司做出了更细致的条框限制。

  王红是国信物业综合行政部经理,面对《物权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禁止的情况,并没有抱怨工作难以开展和进行,虽盈利空间被进一步挤压,但还是说出了“欢欣鼓舞”来概括《物权法》对于物业公司的意义。

  高兴 物业公司也可维权

  王经理认为,虽然《物权法》出台之后,物业管理公司更名为物业服务公司,更加强调物业公司的服务职能。但对于我们物业公司来讲,虽然今后要以服务为主,但仍能像以前一样维权,而且维权将更加有据可依。

  她举了一个例子:“我们小区有一业主在自己楼顶私建了一处房屋。影响了对面楼的采光,许多业主都向我反映。可是我们也没有办法。在《物权法》出台之前,这种行为只是违规行为。但《物权法》出台后,这种行为就已经是一种违法的行为。《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因此可以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拆除。” 据记者了解,这件事已经在行政执法局的协助下,圆满地解决了。

  困惑 维权还有很多未知数

  王经理说得最多的就是:“《物权法》的出台,是对业主权利的一个维护,但是目前,在发生纠纷之后,作为物业公司不知该如何执行,不知该找什么部门来进行协调。虽然业主们的维权意识逐渐浓了,但在实际工作中问题还是很多。”

  2005年,李先生在王经理服务的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利用这处房屋在小区内开了结核病门诊。由于结核病本身具有传染性,他开门诊之后会给小区的业主造成不便,因此小区的住户到物业公司提出意见,物业公司进行调解,希望李先生停止在小区内开诊所。

  李先生表示这处房屋是他出资购买,坚决不同意关闭诊所,调解不成功,当时的王经理和她的物业公司也没有任何办法。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出台以后。“李大夫诊所事件”有了着落,由于李大夫诊所当时购买的房屋属于民用居住性质的房屋,而且他的诊所给小区内其他业主带来了不便,损害了小区内其他住户的权益,因此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勒令其关闭。但问题是一方面业主们已经习惯小区内有这样一家诊所,现在业主要求关闭这家诊所的呼声似乎没有那么强烈;另一方面,起诉由谁发起,胜诉之后,由哪个部门执行,这些都是未知数,李先生的诊所事件也只能不了了之。

  期待 《物权法》早日普及

  孙磊是国信物业公司的一员,每天工作在物业管理的第一线,直接与业主接触。在《物权法》出台前,他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没有法律作为依据。现在情况不同了,《物权法》详细规定了相应人的权利和义务。

  孙先生表示:“一部新的法律至少需要两三年时间才能被人们逐渐认可,人们才能习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当每个人都意识到某些事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时,且都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也就没有谁可以钻空子。法律就是警示那些有投机意识的人,给守法的人提供有力保障的武器。”他期待着《物权法》逐步被人们熟悉并遵守。

  《物权法》让物业经理维权更有依据 本报记者 车英 摄

  物权·专家解读

  《物权法》五大细节解读

  一:产权的70年之限

  现在的商品住宅使用年限只是一个70年产权的“租用期”。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律师解读:《物权法》并没说明续期是否收费,这在法律上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处理。但已经确立的权益就是居住者拥有自己的住房70年及更长时间的使用权。

  二:车位收益分配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绿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律师解读: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很多地下车库原始权属并不清晰。另外,车库的建设成本是否已经转嫁到房价中也无法确定,车库的主动权在开发商手里,业主是处于被动的“约定”地位。所以,应进一步完善住宅小区车位权属问题的法律法规,同时通过更透明、有效的建设成本管理法规来确定车位的归属及租售价格,使“约定”在更公平的前提下进行。

  三:小院露台的公共属性

  《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该建筑物的安全,不得违反管理该建筑物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读:楼盘小院及露台应当归属于相关建筑区域的全体业主,应经过这些业主同意,开发商才有权转让或使用。业主对其商品房附带的花园或露台享有独立的使用权,其实是来自非购买顶层及首层的其他购房人的权利“出让”,所以用合约形式明确下来,业主避免了将来因这些地方的权属不清楚而闹纠纷。

  四:道路绿地权益归属

  小区的道路和绿地的功能非常明确,但是现在很多小区的绿地被挤占成车位,道路也成为临时停车点,影响了小区环境和道路的通畅。《物权法》规定: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page]

  律师解读:小区的道路和绿地归全体业主所有,界定了小区道路的归属,同时也是对这些物权的保护,无论物业管理部门还是业主都不能随意改变这些道路、绿地的规划的应用性质,不能私盖建筑等,即使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也不可行。

  五:物业用房业主所有

  长春市目前有一些作为物业管理人员和业主委员会办公室的用房存在被借用做社区小卖部或游乐室的现象。《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律师解读:物业管理用房很明确,不管是否计入成本,都是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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