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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起诉的理由

2012-12-18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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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检察院不予起诉的理由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案件具有尚未达到起诉的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不起诉的种类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类。法定不

检察院不予起诉的理由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案件具有尚未达到起诉的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不起诉的种类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类。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六种情形,都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人民检察院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刑诉法142条第二款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具备的条件为: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现将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归纳如下: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的;

3、预备犯或中止犯;

4、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犯罪的;

5、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6、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活动的;

7、自首或自首后又有立功表现。

实践中,在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时,只有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才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140条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应注意的是: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存疑不起诉的必要条件。

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指以下情形: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且无法查证属实的;

2、构成犯罪的事实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

3、证明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不能合理排除;

4、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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