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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

2012-12-18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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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上海法律网刑事律师提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适用简

1.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上海法律网刑事律师提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除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4.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可以变更为普通程序。但是,普通程序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上海法律网刑事律师提示:

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检察院。

2.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检察院。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按照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审理。发生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提起诉讼,只要人民法院将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的决定通知自诉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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