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变更
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约定,应以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为使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法律赋予了子女特别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离婚时所确定的抚育费数额,包括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约定,在必要时是允许日后变更的。因为协议或判决,是基于当时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等确定的,如果情况发生了变化,将导致子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院可以据此判决由你朋友承担抚养费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