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的财产,我查封错了,我拟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问我应在什么时间内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
您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在发现法院存在查封错误的行为时,就可以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如需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