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一审时村委会缺庭,而使黄家的私自协议生效,这一协议真的就有效而且无法驳倒了吗?2、请问该上诉案件胜诉的可能性(最好能解释一下)?3、请给出您对本案件的宝贵建议,如何做才能使顿家得到公正的判决?
您好:
您的问题答复如下:1、首先确定黄家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如果该合同中约定例如增、减人口该合同的解除亦即增人口是否增地,减人口是否减地(多出地是否有权再包)?如果没有红约定因减人口而多出的地可以由黄家可以转包,则黄家将多出地私自承包未得到村委同意则为违约;2、您的材料中说的黄家承包多出的地得承包费用5000元,该款交给了谁?如果交到村委,则对您的案件不利;3、原审判决认为:“原告经与被告第二村民小组的全体村民协商同意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对于此问题结合村委是否同意可将多出地承包确定;4、对于法院在黄家没有证据证明其有1000元的损失的情况下而判决承担经济损失于法无据,而且法院不能认为村委未出庭而判决对其不利;4、您的问题可以上诉,如对二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以申诉,但申诉可以是原审法院(这是原则)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对于诉讼费用的承担,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我认为您材料中认为的未经村委会及全体村民同意擅自非法侵占土地的理由是合法合理的;如果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时会对本案诉讼费用的承担给出说明的.
建议在诉讼中寻求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