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耕地补偿的问题咨询律师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不能挪用和私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类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应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分配方案的形成应符合民主议定程序。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权决定重大事项的机构。为保障农村村民正确行使自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村民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代表的资格、到会人数的要求及所作决定通过的程序等,并在第十九条规定了涉及村民利益的八类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决议。毋庸置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方案属于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应首先审查该分配方案的形成是否符合民主议定的程序,是否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产生。对于违反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程序形成的分配方案,应确认其无效,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