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产假有关规定
1、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假期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女员工,增加晚育奖励假期30天。
2、女员工产假期满,若有实际困难,经批准,可续假至孩子满6个月(不包括30天晚育奖励假)。
3、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应根据医院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给予42天产假。
4、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5、女员工在哺乳期间,有不满1周岁婴儿,在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