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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产假有关规定

民事相关
2009-12-14 17:00:2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1、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假期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女员工,增加晚育奖励假期30天。
    2、女员工产假期满,若有实际困难,经批准,可续假至孩子满6个月(不包括30天晚育奖励假)。
    3、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应根据医院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给予42天产假。
    4、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5、女员工在哺乳期间,有不满1周岁婴儿,在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 产假国机关事业单位都是一样的:90天,如果是难产,加15天;如果在这90天里办理了独生子女证,还可加15天; 全部加起来可以休120天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