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哺乳期降职降薪的事情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您的情况,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如果涉及诉讼,建议您来所或者电话沟通,详细说明情况,以便为您制定进一步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