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用人单位把档案转出真的需要两个月时间吗?如果不是,请告知是根据哪条法律法规的;如果真是按其所说的需要两个月,请问是由哪一天开始计算?是按批准辞职日期,还是按提出辞职日期?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1992年6月9日劳动部 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依据该条:
企业职工辞职后,原来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自批准辞职之日起来)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