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并不公平,无视我的答辩内容,认为此案是人事纠纷,而按“合同法”第107条判我全额赔偿(仅将我的绩效工资减除),该法院有人告诉我说我原来医院的院长以他是人大副主任的身份干预了判
我个人认为1、法院受理本案是合法的,你与医院之间的培训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而应受合同法的调整。2、这个问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根据你所述,是在医院处分你以后,你再另谋出路的话,那医院就不能要求你再退工资的,更不能连没发的270元也要退!3、不能适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第三条,因你不是在试用期内,根本就不是试用的。4、严格地来说,你是有违约行为,因你无故不去上班,有违培训合同的规定。这只是我的个人意见,上诉与否你自己决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