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聘可以享受哪些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金
第一阶段:从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劳动者应得的的经济补偿金应参照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即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
第二阶段:从2008年1月1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止。劳动者应得到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关于双倍工资,2008年2月1日至单位解聘你时止,支付双倍工资。
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2009年1月1日起,依据《劳动合同法》,视为单位已经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社保,单位应当补缴六年的社保资金,或者以现金补偿的形式把单位应缴的那部分支付于你。
关于加班费,可以请求依法支付。
等等......
事情比较复杂,涉及事项比较多,如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可以与本律师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