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小王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属于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小王与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要解除,可以要求返还原物吗?如果小王是得了好处,故意不写明合同金额,他犯了什么罪? 请吴律师写明依据的法
1、如果车是登记在公司名下,且小王卖车的行为得到了公司的同意或事后追认,那么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小王与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有效。反之,则是个人行为,小王与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公司可以要求返还原物。以上你可以参见《合同法》总则、代理合同部分的条文。
2、如果小王的行为构成犯罪,我个人觉得他最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