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事件中,小男孩是直接责任 人,10岁是限制民事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有一定预见,他应负主要责任 。而我的侄女属于完全无行为能力人,两人又不属于在一块游戏玩耍,完全是被意外伤害, 她没责任。
因为是中午放学,而且不是在校内,学校并无管理责任.这里可以探讨的是\"温馨家园\",既然提供午餐和床,对于未成年的儿童中午时段他们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如果有,则\"温馨家园\"应承担与其看管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家长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温馨家园仅仅是提供设施,并无管理义务,那只能由家长承担全部责任.孩子未成年,被告是孩子,但最终的赔偿责任人是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