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问题上有3种意见; 1.被告房地产公司构成了欺诈 2.未构成欺诈,是原告发生了重大误解,因为广告中的内容并非合同约定. 3.构成显失公平依您看哪种意见符合事实?为什么呢? 谢谢!
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最高院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中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您说的这个问题非常普遍,开发商的这个广告应是项目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为要约,为合同内容,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