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政策咨询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第一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你的情况,参考以上规定,你的1万元费用属于省级政府发放的,而且涉及教育方面,我觉得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你可以问问税务部门,祝君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