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们云南省为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在2003年的基础上,2004年在省委组织部、卫生厅、财政厅、人事厅、教育厅等多部门联合发文,号召医学院校大学生下乡到基层工作,文件中说工作满5年,本科生给5万元生活补助,满7年,再给2万元在校期间的学费补助,费用由省、市、县按50%:30%:20%分别承担。如今快8年了。曲靖市及相关县没有给1分钱。而省上给的1万元学费补助卫生主管部门却要我们上个人所得税。请问我们应该上吗?如果要上,上多少?

其它综合
2012-03-14 15:26:1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第一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你的情况,参考以上规定,你的1万元费用属于省级政府发放的,而且涉及教育方面,我觉得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你可以问问税务部门,祝君好运!
  •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只有省以上级政府发放的奖金及按照国家统一发放的补贴、津贴才属于免交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这种补助下不属于奖金,也不属于按照国家统一发放的补贴、津贴,因此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的范围,这种情况下,1万元的补助为偶然所得,偶然所得的税率为20%。因此你要根据个人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元应当缴纳2000元的个人所得税。
  • 以税务局为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