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邮寄送达的一个问题?
为什么呢?法院在就凭EMS的快递员写上一句"收件者拒收"便算此法律文书送达!这真的有违法律的公正性.而法院真的没有过错吗?
我有看过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法规,描述如下: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如我们的情况,受送达人自理能力有限(讲话不清,长期卧床,腰部殘废),而照护人又不识字根本看不懂快递内容是什么,快递员服务又不详加解释,这样算不算我方没有过错?而不适用前款规定呢?法院是不是应该或有义务转成留置送达的方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