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综合工时每天不能超过几个小时?超过时间怎么给予补偿?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时中,法定标准时间如何确定以年为单位: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x8=2000小时以季为单位:250天/年÷4季=62.5天x8=500小时以月为单位:250/年÷12月=20.83x8=166.64小时以周为单位:直接以40小时为单位综合工时制加班费如何处理通常来说,如果没有超过核准计算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就没有加班费,即便是休息日安排加班(遇到法定节假日除外)。如果超过(除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以外),综合工时制度的加班就有两种情况:(一)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需要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二)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