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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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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倾销反补贴程序在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十七条有规定,决定立案调查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进一步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反倾销反补贴程序大致为以下;有一方提起反侵销或者反补贴调查,在此期间,被调查的产品若是在调查过程中有反倾销或者反补贴的情况,会做出一个初裁,这是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征收临时税。之后再经过复审,作出终裁。如果确认存在反倾销或者反补贴,可以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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