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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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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强险保额有以下两种: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在日前保监会批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方案中,新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对《交强险基础费率表》42个车型中的16个进行费率下调,下调幅度从5%至39%不等,下调的平均幅度为10%左右。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其中,对截至 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对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交强险保额与上年度交通事故记录有关,投保车辆在上一年度没有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车辆交强险保额向下浮动百分之十;第二年还没有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百分之十五;第三年及以上年度一直都没有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最高车辆交强险保额可享受下浮百分之二十的优惠。反之,上一年度投保车辆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交通事故的,则投保额上浮百分之十五;发生有责任死亡事故的,最高上浮百分之三十。其他情况均不浮动。交强险保额与在意外事故发生后属于责任方记录有关。上一年度每年发生一次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则不浮动,上年度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投保额则上浮百分之十;上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上浮百分之三十;酒后驾驶最高上浮百分之六十。反之,上一年度没有发生有责任道路意外交通事故的,下浮百分之十;连续两年未发生有责任道路意外交通事故的下浮百分之二十;连续三年及三年以上年度一直没有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最高下浮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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