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现在我们能否以原签订协议的一方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假资料)向法院提出该供货协议无效,变更为商场对我们个人的欠款,法院是否会受理。2)由于签协议的B公司找不到人又是虚假的,无法利用B公司的名义
深圳朋友你好!1、你们最晚应在今年9月起诉,否则会因过时效而不受保护。2、如果B公司是个子虚乌有的公司,而且在书面材料上只盖章没有签人的名字,大致上可以按你们的思路方向操作,用你们自己的名义起诉,持有送货单就可以证明你们是送货人了。3、如果B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是假的,但确有这个公司存在,盖章的章印上的单位名称和工商注册的名称一致,那你们的思路行不通,得用B公司的名义来追款或起诉。但B公司目前的状况,似乎不大可能来追究A公司,这时你们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涉及到公司法上的理论问题,值得研究,我的公司法课程论文也是研究这方面的,如果是这种情况,我很有兴趣代理这个案件,如有意委托,欢迎来我律师所洽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