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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什么名义起诉对方我们以A公司向某商场供货,2000年11月向某商场提出更换供应商名称,改为以为B公司的名义供货并交入场费,更换供应商协议签定时向某商场提供了由B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在供应商转换协议上盖章,2000年12月20日B公司开具一张增值税发票给某商场,2001年1月4日商场通知发票是假的,等我们再联系B公司时已经联系不到人了。但是我们一直供货到2002年2月,之后办理清场退货,2002年9月退完货,但货款一直未结。我们发现B公司提供的执照信息与工商局网站的信息有不一致的地方,怀疑当时提供的执照和公章是假的。

知识产权
2004-04-07 23:02:4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深圳朋友你好!1、你们最晚应在今年9月起诉,否则会因过时效而不受保护。2、如果B公司是个子虚乌有的公司,而且在书面材料上只盖章没有签人的名字,大致上可以按你们的思路方向操作,用你们自己的名义起诉,持有送货单就可以证明你们是送货人了。3、如果B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是假的,但确有这个公司存在,盖章的章印上的单位名称和工商注册的名称一致,那你们的思路行不通,得用B公司的名义来追款或起诉。但B公司目前的状况,似乎不大可能来追究A公司,这时你们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涉及到公司法上的理论问题,值得研究,我的公司法课程论文也是研究这方面的,如果是这种情况,我很有兴趣代理这个案件,如有意委托,欢迎来我律师所洽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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