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漏诊误诊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我是否可以以〈民法通则〉106,119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1,42条为依据,诉院方违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细则〉第57,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二款,第24,26条?
我听说医疗事故等级的一级乙等到三级戊等标准对应伤残等级的一至十级标准,不知这种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院方在这件事中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有多大?
根据五月一日新执行的精神抚慰标准,我可能得到的精神赔偿金大致有多少?
法律是否有规定非医疗事故的过失行为可以免责?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