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股权转让收益分配问题
1.股权转让交易与一般的货物买卖或服务本质上是相同的,只不过交易的对象有点特殊,是公司股权。既然本质上也是买卖,那么买卖的价格及原则上就是由当事人自己协商决定的,法律无干涉之必要,但国有产权和涉及公共利益的交易除外。既然如此,那么在你所述的案件中,收购款如何在四人之间分配,完全可以由你们自己协商确定。
2.尽管可以自由协商,但是还是存在一个一般的分配方案或者说一个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就是:既然受让人是同时向四个人购买同一个公司的股权,那么原则上,相同比例的股权的购买价格就应当是相同的,比如,购买前A持有30%的股权,B也持有30%,C、D各持有20%;然后A、B分别出让25%的股权,C、D分别出让20%的股权,即总计出让90%的股权,交易完成后A、B各自尚持有5%的股权,C、D则完全退出。假设五人最终商定股权转让款总额为90万(一般按照公司净资产乘以出让比例,也可评估或协商确定),那么相当于每1%的股权的价格为1万元,这样按照四个人各自出让比例,A、B分别得到25万,C、D分别得到20万。不存在你所说的“先扣除C、D的出资额后的溢价部分按照各自转让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的问题。这个说法可能是把股权转让与其他问题混淆在一起了。
3.第2点所述只是一个基本原则,当事人完全可以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基本金额再适当调整,比如给退出的人适当多的补偿。
4.法律依据:公司法。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