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后出现遗嘱的房产争议
“两人共同签署的遗嘱”之效力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存有较大争议,未见“遗嘱”原文,律师难以作出自己的判断。在“遗嘱”有效,因而对妹妹最为不利的情形下,将有如下情况出现:
1、唯一知道并持有“遗嘱”的遗嘱继承人(二哥),未履行法定的通知其他遗嘱继承人(大哥)的义务,视为其已放弃了遗嘱继承权(但仍享有法定继承权)。
2、大哥是在二哥出示了“遗嘱”后才得知自己是遗嘱继承人的,大哥将会以遗嘱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三套房产的一半。
3、“遗嘱”执行完毕,大哥仍可以法定继承人身份参与法定继承的分配。所以,三套房产的另一半,将由兄妹三人平分(有特殊情况则另定各人的份额)。
4、最终的遗产分配结果将是:三套房产,大哥占六分之四,二哥和妹妹各占六分之一。
从以上分析可知,即便在最不利于妹妹的情况下,其也占有六分之一的份额,而决不会被排除在继承之外。若出现有于妹妹的情况,则其份额将有增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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