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
你的失误存在以下几处,第一使用费不应注明是专利使用费,而是技术实施许可费用或者是临时保护费,这两种费用一般是不用退还的,避免因专利驳回带来的风险;第二专利申请被驳回后你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再进行专利复审,争取获得授权。
现在的纠纷是对这147万的专利使用费双方存在误解,如果确定为专利使用费则应当退还,其它费用可能就不许退还。因此在判断是否是专利使用费时还需要结合双方的谈判记录、来往函件综合考虑。147万并不是一个小数目,建议慎重处理。
如果专利申请被驳回不到三个月,现在还可以通过复审程序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