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
通 知
豫建法〔2012〕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我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对2009年制订的裁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对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制订了裁量标准。该裁量标准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准予公布。现将该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执行本裁量标准。
二、本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中,划分“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次的,除“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划分“一般、严重”二个等次的,除“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 “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
三、本裁量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四、本裁量标准自2012年6月10日起施行。我厅于2009年7月31日以豫建〔2009〕85号文件发布的裁量标准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本裁量标准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厅法规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