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对
你好!不知道处罚的是什么时候的违法行为,也不知道是什么时候作出处罚决定的,现行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现行条例这个数额是适当的,也在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权限范围内,是否合同法院也无权审查,除非通过行政复议由上级纠正,但很难说比底限高出1000元就过高了。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1日以前,当时条例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
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
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负有就违法所得举证的义务,如果其不能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行为人违法经营额在2000元以上就缺乏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