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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2008年8月18日17时45分,我因危险驾驶发生重大事故,同年10月27日江津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就对我出局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向我做出了缓刑一年(从2009年6月26日起执行)级民事赔偿的判决。但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11年4月28日在我未出席的情况才下对我发出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011年4月19日才向我寄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判决书》,作出对我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我认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最迟不应该晚于2009年8月18日执行,而不是拖延近2年半时间于2011年4月19日才对我出具《处罚决定书》,并以此做为吊销驾驶证的起算日。 律师你好: 像我这样的事情怎么办~! 交通警察部门有没有过错~! 在这2年多交警部门从来没有通知过我~!

交通事故
2011-10-26 11: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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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