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先生:本人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十七条规定理解为: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农村住宅卖买),如果第三人已经支付
你好:
因为农村住宅转让涉及到农村土地的权属转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经过国家征用为国有土地时才可转让。因此,如果农村住宅可以转让给其他城镇居民的话,必将导致该住宅上的土地使用权也同时转移给了城镇居民,这种转移是非法的。所以,城镇居民买农村住宅是无效的,其买卖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另外,房子从法律上讲属不动产,不动产的权属转移以登记为要件,所以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取得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之前,买受人还不是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仅享有债权或其他附带性权利(如房子交付使用权、合同无效后的返还权,还有要求协助办理过户的权利等)。从法律上讲,法院查封的不是你的房子(虽然你已入住该房),当然,法院拍卖农村住宅还得征求土管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是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