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我又查了下资料,上面是说,如果是机动车和行人或非机动车相撞的赔偿问题时,应该是不适用过错责任的赔偿法的,好象是按受害人在事故中的责任用相于原则的,由于我父亲是次要责任,那么就不适用相与原则,而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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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因此,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您父亲存在一定过错,实践当中,也基本是按《责任认定书》上的责任划分来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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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
赖发禄律师
200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