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3日下午三、四点钟,原告郭**赶着自家的羊在**村西山坡上放羊,羊吃草时分成两群。当时,被告吴**所也赶着自家的羊到此地放羊。随后,被告吴**的羊群与原告郭**的一群黑山羊混到一起,被告即将混入的羊群一同赶回家中。后经**村委会主任调解,原告郭**说被告吴**赶走其34只山羊(其中一岁龄以上28只,未满一岁龄的6只),被告吴**说32只,并因其他原因致双方不能达成协议。
证据:
1、庭审笔录
2、平垣村村委会主任的证明材料
你是原告的代理律师,请为原告设计一个权利请求的方案,并说明法律理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