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为什么把违约责任规定为无过错责任?
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您的问题解答如下: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含义,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追究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无行为责任”。
合同法的立法原则,基本是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基于以下立法本意:
首先,从责任构成上,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则上不考虑其是否有过错。
其次是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促使守约方的利益实现。
再次,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是无闭封的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一切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一般都要承担相应责任,但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的,可免予承部分或全部责任。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