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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债共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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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简称“新解释”)17日发布。其中,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作出进一步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针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数额较大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明确由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若债权人不能证明,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共债共签”增加了交易成本问题,在增加交易成本和夫妻一方知情权、同意权产生冲突时,因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涉及公民基本财产权利,应当优先考虑。此外,适当增加交易成本不仅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减少事后纷争,还可以从根本上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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