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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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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刑事案件庭审程序有:审判长宣布开庭: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下列情况:①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③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④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①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②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③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以上是一审刑事案件庭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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