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所以作为学校只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该案件是在下课期间,学生相互打闹造成的,学校是没有过错的,是不用承担责任的,需要肇事方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