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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6年级两个学生在课间打闹,造成一名学生骨折,肇事一方家长在学校联系后主动承担被伤害方的全部医药费,现在被伤害方已经痊愈,但被伤害方要求肇事方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诸多费用,肇事方不愿赔偿,被伤害方现在要求学校给与赔偿,请问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学校负什么样的责任,学校应该赔偿多大的比例。谢谢。

民事相关
2009-03-17 22:32:1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所以作为学校只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该案件是在下课期间,学生相互打闹造成的,学校是没有过错的,是不用承担责任的,需要肇事方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学校有一定的责任。
  • 学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 问题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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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