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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甲和学生乙均为初中一年级同班学生,课间学生甲踢了学生乙两脚并捶了学生乙两拳,学生乙从三楼窗户跳下。学校知道后,马上拨打了120,医生诊断学生乙的脚腕和手臂骨折与学生甲的打闹无关,完全是由于坠楼所致。学校垫付了先期一千多元的治疗费用。据了解,学生甲和乙之前并没有仇恨。请问这类事情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民事相关
2009-11-29 1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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