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高级职称国家补助问题
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的具体办法
1986-12-10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1986]15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和国家科委《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问题的几点说明》(〔86〕国科发干字0281号)有关部分高级专家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的高级专家范围。
按照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待遇的高级专家(含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前已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包括技术工人工作,不分其工作地点是国内还是国外,不分其所在国的社会制度性质,不分其工作单位是国营、私营还是个体开业,不分其工作时间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
(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满或超过六十周岁(不分男女);
(三)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已经评定或授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正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主教练等职称,或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经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上述高级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待授”的人员,以及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为文艺六级以上专家或工资相当于技术六级以上并按高级知识分子对待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审批办法。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高级专家申请退休,由其所在单位的主管局填写《高级专家退休审批表》一式两份,经主管委办审核,送市科委复审、批复后,办理退休手续,并领相应的退休费。
三、按照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从一九八六年二月起计算。在这个时间以后退休的,其退休费从批准退休之月起领取。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