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的事件中,老板是不是没有责任?那个钱是不是能让被盗人出?公安局有没有什么责任?公安局为什么不尽快抓人?怎样才能把被盗人电脑取回来,应通过什么样的方法来取回?请问什么是物上请求权和善意取得制度?
1、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自首。
2、老板在买第一台电脑时看了发票,他有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是电脑的合法所有人,所以对于他买第一台电脑的行为是善意取得的。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受害人的损失只能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而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无偿退还赃物。物上请求权是个法学理论概念,简单的说是指物品的所有人基于对物的所有权,可以请求任何人不得侵害他的所有权。我国现行法律《民法通则》目前只对善意第三人制度有明文规定,但物上请求权目前只是理论界认同的观点,但还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两个概念之间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在本案里,对善意取得的第三人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
3、公安机关是否抓人,是根据案情决定的,公安机关办案有法定规则,很难说他目前不抓人就一定是错误的。
4、既然发现了赃物,公安机关有义务追回。善意第三人可以不返还第一台电脑,但作为对第二三台电脑的保管人,他有义务返还。至于善意第三人要求“退货”,他只能要求犯罪嫌疑人。当然,对于如何取回电脑,你们都可以与善意第三人协商,以自愿为原则。
5、如果能证明老板不是善意第三人,即他在购买第一台电脑时就明知是赃物,那么他具有无偿返还的义务,甚至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