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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寝室的人将寝室的三台电脑偷去了,在公安局的调查中,盗窃犯自己出来自首,但人却一直没有出面,公安局也没有派人去将他抓获,盗窃犯自己在电话里将脏物卖到啊儿告诉了学校的班主任老师,公安局的人也将脏物正确的找到,但是公安局的人告诉我们说那个老板没有什么责任,原因是盗窃犯将三台电脑分成了两次卖的,第一天盗窃犯将被盗人之一的一台电脑买卖价格发票给了那个老板看,老板看了那发票后买下了那一台电脑,马上就付给了盗窃犯1400元的现钱,第二天盗窃犯又将另外的两台电脑又拿到那个老板那里去,老板见没有发票就没有买,但是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电脑还是在老板那里放着,盗窃犯没有将那两台电脑带走,而且老板还报了案,现公安局的人说老板没有什么责任,而老板所买电脑出的钱无法让他损失,希望被盗人能拿出钱来将电脑先取回来,一共是1600元(老板要了200元的保管费),等到将盗窃犯抓获后让他再给被盗窃人还上那笔取电脑的钱。到现在那三台电脑还放在那个老板那里,而被盗人却没有丝毫的办法将其取回!找到脏物的时间具现在已有半个月之久!和老板的这些情况都有是公安局告诉的。 还有就是公安局说的是在4月7号上网通缉犯罪嫌疑人,但是7号却没有通缉,又说的是在10号一定上网通缉,俣是今天已经15号了,公安局也并没有通缉似的,没有一点儿的消息。真不知道这里面到底是有什么原因!???

保险纠纷
2005-04-20 18:15:1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自首。
    2、老板在买第一台电脑时看了发票,他有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是电脑的合法所有人,所以对于他买第一台电脑的行为是善意取得的。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受害人的损失只能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而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无偿退还赃物。物上请求权是个法学理论概念,简单的说是指物品的所有人基于对物的所有权,可以请求任何人不得侵害他的所有权。我国现行法律《民法通则》目前只对善意第三人制度有明文规定,但物上请求权目前只是理论界认同的观点,但还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两个概念之间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在本案里,对善意取得的第三人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
    3、公安机关是否抓人,是根据案情决定的,公安机关办案有法定规则,很难说他目前不抓人就一定是错误的。
    4、既然发现了赃物,公安机关有义务追回。善意第三人可以不返还第一台电脑,但作为对第二三台电脑的保管人,他有义务返还。至于善意第三人要求“退货”,他只能要求犯罪嫌疑人。当然,对于如何取回电脑,你们都可以与善意第三人协商,以自愿为原则。
    5、如果能证明老板不是善意第三人,即他在购买第一台电脑时就明知是赃物,那么他具有无偿返还的义务,甚至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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