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商标权的许可使用
楼上同志有一定的道理,我谈一下自己粗浅的观点,希望能够抛砖引玉.既然商标法规定的许可人的监督权,实际上也是一种义务.如果许可人不尽监督的义务,或者说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监督义务,许可人是有过错的.许可人在许可他人使用时一般是要收取使用费的,客观上也增加了商品的成本,他的这种收益也是由最终用户支付的.根据以上理由,可以追加许可人为被告,要求他承担连带责任.解决类似的问题,不能仅靠法条的具体规定,应当根据法律原则来进行处理.作为律师更多的应依据法理来说服法官,以支持自己的观点,法理也是法律依据.
郑州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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