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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权的许可使用,商标法规定,许可人要对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但是在相关法律责任方面,并没有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被许可人商品质量出现问题并承担了法律责任,许可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商标法中并没有规定.其他法律里是不是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啊?那是不是说许可人不需承担责任呢?

知识产权
2006-10-15 21:05:15
共有11位律师解答
  • 我的理解是:许可人不再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其他责任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才可以.
  • 谢谢各位律师的答复!!
  • 各位律师的回答都很有道理.

    7楼岳律师说的"作为律师更多的应依据法理来说服法官,以支持自己的观点,法理也是法律依据.
    ".我很认同,可是在实践中有以法理来判案的吗?不是一定要有清晰的法条规定,或司法解释,或规章来规定的吗?
    这又是另外的问题了.
  • 关于你所说的这一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个人认为如果一消费者依据对出让商标权人商品的信任而购买了该商品,最终却因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话,他是可以要求商标权人赔偿他的损失的,但是在实际中还没有这样的案例。
    另外我认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也是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因为商标的价值在于共在公众的心中能表明他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从而引导公众购买。如其所附着的商品质量差会影响商标的价值,因此从自身利益考虑商标权人也应当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
  • 关于你所说的这一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个人认为如果一消费者依据对出让商标权人商品的信任而购买了该商品,最终却因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话,他是可以要求商标权人赔偿他的损失的,但是在实际中还没有这样的案例。
    另外我认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也是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因为商标的价值在于共在公众的心中能表明他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从而引导公众购买。如其所附着的商品质量差会影响商标的价值,因此从自身利益考虑商标权人也应当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
  • 呵呵,不客气了。
  • 楼上同志有一定的道理,我谈一下自己粗浅的观点,希望能够抛砖引玉.既然商标法规定的许可人的监督权,实际上也是一种义务.如果许可人不尽监督的义务,或者说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监督义务,许可人是有过错的.许可人在许可他人使用时一般是要收取使用费的,客观上也增加了商品的成本,他的这种收益也是由最终用户支付的.根据以上理由,可以追加许可人为被告,要求他承担连带责任.解决类似的问题,不能仅靠法条的具体规定,应当根据法律原则来进行处理.作为律师更多的应依据法理来说服法官,以支持自己的观点,法理也是法律依据.
    郑州岳律师
    13598825756
    E-MAIL:JXY-YJ@SOHU.COM
  • 一般来说:民事责任是一种填补责任,如果被许可人已经承担了责任,那么许可人也就不承担责任了。
  • 我个人不同意岳律师的观点,首先,商权权人所许可的只是商标的使用权,且并且其监督义务只是一般的监督,并且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人要在自己的商品上注明其只是被许可使用,因此做为消费者应当注意到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与真正的商标权人商品不是同一商品,因此商标权人不须要承担责任。
  • 如果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就只能依据法律定案,是不能依据法理的;
    一般情况下,如果被许可人没有承担责任,受害者是可以向许可人主张权利的;
  • 本案中是因为被许可人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 ,许可人的民事责任已经免除.
    但从法律上讲,受害人是有权要求商标许可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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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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