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
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0000元清偿所欠乙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以后,剩余的78000元才能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清偿以后,仍欠丁22000元,可以用甲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注意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清偿原则为先企业、后个人,先用企业财产对外清偿债权债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个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在用甲的个人财产清偿时,可以用甲的其他可执行财产20000元清偿,不足部分再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得的受益予以清偿或者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