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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丙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问: (1)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如何? (2)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其它综合
2011-10-17 11:27:0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0000元清偿所欠乙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以后,剩余的78000元才能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清偿以后,仍欠丁22000元,可以用甲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注意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清偿原则为先企业、后个人,先用企业财产对外清偿债权债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个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在用甲的个人财产清偿时,可以用甲的其他可执行财产20000元清偿,不足部分再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得的受益予以清偿或者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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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时的财产应清偿顺序为:首先拨付清算费用。第一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第二顺序,所欠税款;第三顺序,其他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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