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有效性和违约责任的困惑。
解释前先开个玩笑。不是新《婚姻法》(实际是司法解释)对女性保护较少,只是新的司法解释细化了《婚姻法》规定的条款。就目前中国法律而言,专门有《妇女保护法》,可没有男人保护法哦。言归正传。(1)后部分有瑕疵的。男方与前妻所育之子不得继承该两套房产?除非男方立有遗嘱或公证遗嘱,否则此部分内容因违反〈继承法〉系无效。因为你们的约定侵犯了有继承权人的利益。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有继承权的继承人都能享受法定继承。即使有遗嘱,那么后一份遗嘱或公证遗嘱亦可推翻前面遗嘱。什么意思呢?这个男人可以通过秘密手段立下遗嘱或公证遗嘱,把两套房产或其中一套给与前妻所育之子继承。因为这个男人有这俩套房屋的处分权。再说了,你们这样的约定也不太合情理,都是亲生子女干么区别对待呢?(2)这部分约定也有问题。〈婚姻法〉规定:离婚自由。法院判决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原则的。假如男方提出离婚,你们约定的“婚后居住的x处的房产的一半给女方”是否实现也是不确定的。再说了,假如男方(老公)婚后养“小三”、有私子、赌博、吸毒等某些你不能忍受的恶习而提出离婚,根据“不得享有男方所赠与的婚前财产”约定,你岂不是人财两破吗?(3)这部分约定似乎也有问题。生活的未来都是无法预料的,8年后这个男人经济状况恶化,“婚后居住的位于x的房产证上添加女方名字,作为房产权利人”的约定还有意义吗?退一步说,一切良好。如果男方不履行出约定呢,你起诉到法院要求加名字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也不好说;(4)协议是否有效?一份协议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产生了法律效力,特殊规定除外。而并不是任何协议只有经过公证才有法律效力。当然,公证文书比一般文书效力程度相对强些;(5)如果男方在婚姻期间不履行协议,女方应该怎么办?能怎么办呢,可以说毫无办法或不具有操作性。这几条貌似面面俱到,好象保护了女方的利益,其实不然。最好的办法,把你的名字加上去,成为产权共有人,限制男方的处分权才是最大的保障,能行吗?